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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双碳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研讨会——气候投融资政策与法律论坛”会议综述
作者:何宗泽 王科峰    发布于:2023-09-22 11:11:23    文字:【】【】【
摘要:“2023双碳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研讨会——气候投融资政策与法律论坛”会议综述

2023715日“2023双碳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研讨会——气候投融资政策与法律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英国)北京代表处提供赞助。与会专家学者来自国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环境与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商务部研究院等政府部门、政府下属研究机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学会、高校,以及北京绿色交易所、深证排放权交易所等机构。会议紧紧围绕“气候投融资政策与法律”主题,分设“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我国气候投融资法制实践”两个议题。以下就两个议题进行综述、评析。

一、  气候投融资政策议题综述

本议题议共有4位专家学者发言,分别是别涛(国家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原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发言“气候投融资与低碳法律保障”,李丽萍(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减污降碳协同部主任)发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田丹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部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碳达峰碳中和专委会副秘书长)发言“气候投融资法律政策”,迈克尔·科利(美国学者))发言“Principles of climate finance气候金融准则”。

别涛“气候投融资与低碳法律保障”的发言内容主要有,1、重点解读了我国加入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以及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2、结合本人在生态环境部工作经验,充分阐述了当前我国气候应对变化立法的重要意义,同时从法学理论与我国实际分析及气候应对变化的立法基础与立法形式,指出立法的实质是将党的双碳重大决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3、呼吁完善现有立法,如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推进有关气候投融资政策的落实,如国务院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指导意见》,4、介绍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与政府规章,如天津人大气候条例等。

李丽萍“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主要讲述了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CBAM)进展与定价机制,20191211日通过《欧洲绿色新政》,提出针对选定行业设定碳边境调解机制,20251231日过渡期结束,202611日开始征收碳费,CBAM主要覆盖行业是钢铁、水泥、化肥、铝、电力、氢等,由高碳价到CMAM替代免费配额,中国是欧盟CBAM清单产品重要来源地,该调解机制对全球气候与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改变贸易格局、产业链布局,对中国短期影响不大,但是中长期影响较大。

田丹宇的发言“气候投融资法律政策”,主要从国际和我国国内碳定价机制法律政策,国内气候投融资法律政策与碳金融工具法律政策四个方面进行讲述,国际碳定价机制存在欧盟和美国的单边碳壁垒,非主渠道有行业性碳市场机制,同时阐述了世界正在运行的碳市场交易体系,发言同时提出了应对思考。针对国内碳定价的法律思考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重点内容,提出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理由建议。国内气候投融资方面,发言主要从资金需求、政策严格以及税收和专项基金方面进行阐述,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气候投融资法律思考主要从碳资产开发、管理和交易阶段分别提出已有机制与设想,碳金融主要从碳远期、碳期货与绿色保险讲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与风险提示。

迈克尔·科利发言“Principles of climate finance气候金融准则”,提倡规制与金融激励同时进行,大棒与胡萝卜并行,同时介绍了美国部分州的气候金融准则,指出准则的科学性以及急需完善的内容。

二、  气候投融资法制政策议题综述

本议题议共有5位专家学者发言,分别是孙轶颋(中国环境科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发言“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与碳金融发展”,梅德文(北京绿色交易所副董事长)发言“气候投融资案例分析以及气候投融资联盟构思”,李福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北京弘道合规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发言“中国金融业‘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指引及银行业的实践,林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副总经理)发言“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深圳实践”,蒋姮(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发言“气候投融资国内外政策的对标”。

孙轶颋发言“我国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建设与碳金融发展”,详细分析了气候投融资产品和服务体系,包括主题股权投资基金、绿色债券、转型金融和资产管理业务等等一系列金融工具,解读了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促进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和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启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提出“政策”、“项目”和“资金”是气候投融资的关键几大要素,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要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经济政策、金融政策、政策协同,通过政策体系做好引导撬动的作用。

梅德文发言“气候投融资案例分析以及气候投融资联盟构思”,主张打造气候投融资平台,促进气候投融资加速发展,提出气候投融资“3+4+N”模式,即组织机构(如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政策标准、市场基础设施(如交易所服务中心)三大体系,企业碳账户、碳资产综合管理、气候项目投融资促进和碳普惠四大平台,碳中和楼宇、机关、金融机构园区,零碳社区、服务区、工厂等N个碳中和试点,介绍了目前试点情况,分享了气候投融资联盟构想。

李福胜发言“中国金融业‘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指引及银行业的实践,首先谈到《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涵盖到环境原则,欧盟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要求有助于六大环境目标,然后分析了IFC绩效标准和赤道原则。最后阐述了“一带一路”新发展阶段基于与挑战,机遇主要是传统公路、桥梁和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外,新阶段需求有清洁饮用水、清洁能源等,气候投融资面临的挑战,包括投融资方漂绿与气候投融资资金的挪用,被投融资方可持续运用动力不足等,阐述了国内外企业ESG管理合规政策法律对标。

林殷发言“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深圳实践”,主要内容有深圳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绿色金融实践两部分,深圳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发展主要介绍了深圳作为首批试点城市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初步形成,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也是世界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规,目前深圳具备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以及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激励约束机制、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五大支柱,绿色创新案例和交流合作活跃。深圳气候投融资路径与工作机制以及运行模式不断创新,成立深圳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和碳金融通气候投融资平台。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绿色金融主要介绍交易所服务政府、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和服务气候投融资机构的做法与自身建设。

蒋姮发言“气候投融资国内外政策的对标”,从最基层的角度,就是企业气候投融资合规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对标,报告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气候投融资有效性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第二部分是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正在进行的解决气候投融资有效性困境的一些研究工作,即企业的ESG合规关系,它是气候投融资有效性解决的方案之一;第三部分是企业的气候投融资合规管理方面国内外对标的研究情况,把气候投融资的合规管理融入企业ESG合规管理。

在会议闭幕环节上,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科峰做会议总结时提出,“绿色金融将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发挥支撑性作用,并将气候变化问题转化为投融资话题”。他代表主办方之一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对参会的各位专家及其所在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会发言与点评专家从我国气候投融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国内实践以及经验推广,碳市场、绿色金融、碳金融的实务与监管等方面,深刻全面阐述,倾囊相授,为我国双碳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本次会议高效、务实,专业性强,为我国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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