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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案点评
作者:管理员 王科峰    发布于:2020-06-24 17:01:10    文字:【】【】【
摘要: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案点评

据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617日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通过自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该案的8点声明。本案受害女童代理人计时俊律师针对陈有西的声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表示,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该案的判决结果、王振华的不认罪和陈有西的言论等,一齐引发舆论大哗,引起公众几乎一边倒地质疑。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特殊案件,笔者作为法律人,没有介入本案,无从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仅从法院的解释、控辩双方律师的个别言论等所管窥的片面信息,谈点法律看法。

其一,本案的侦查环节是否有需要深挖的犯罪嫌疑人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关事实与情节与本案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有关联?如有,又如何关联的?

其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方是否提示公安机关以上补充侦查要点了?是否提前介入、指导侦查了?

其三,法院审理时,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判决五年有期徒刑是否立法的规定和目的?检方提出的4-5年的量刑建议,法院是否审查其适当性了?本案似存在恶劣情节,量刑是否偏轻?

其四,作为律师,无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是被害人的代理人,都应尊重事实,凭证据说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虽然立场对立、各异,但是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是一致的,切不可利令智昏,走偏越道,说出有损法律、法治的话,干出有损全体律师职业形象的事。

其五,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当事人没有主张,立法和司法都有改进的空间。惩罚犯罪,从刑事和民事方面双重追究,正义方得彰显。

以上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欢迎行家批评指正。

                     2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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