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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成功举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12-06 20:01:43    文字:【】【】【
摘要: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成功举行

2019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承办,会议主题是“大数据时代的金融服务法治”。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肖然,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袁达松等出席此次年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来自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代表,来自腾讯金融研究院、蚂蚁金服、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鑫诺律师事务所、京悦律师事务所、中治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中介机构和市场人士代表,以及有关高校研究生,共70余人参加本次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主持,由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干部肖然和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致辞。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干部肖然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向长期以来支持法学会工作的法学工作者表示感谢。她肯定了研究会在过去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做出的贡献,并就加强研究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法学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研究会正确政治方向;第二,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法学研究,创新活动方式,发挥资源优势,为推进首都法治实践提供法治保障;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推动研究会工作创新发展;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研究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认为本次年会主题具有时代性、前沿性和挑战性三个特点,并感谢北京市法学会对年会工作的支持,年会承办方对会议的认真准备,以及各位会员和其他与会专家的共同付出。结合大数据这一会议主题,曾筱清教授提出三点内容:第一,从金融活动来看,大数据具有真实性、延展性和一致性三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同时大数据也还存在着标准不一致、数据过大不易筛选、数据安全性、可靠性、合规性不足等问题。第二,金融服务转型会面临各种新的问题,是机遇又是挑战。第三,金融监管法治在大数据时代也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同时金融监管法治还要注意平衡各种关系。最后,期待年会讨论有更多的思想火花的碰撞,为下一步研究提供更好的基础和平台。

专题研讨(上)

会议专题研讨上半部分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袁达松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带来主题为“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的发言。首先邢教授指出数据确权的关键在于“个人信息”的确权的问题。其次,邢教授提出个人信息的类型可以分为“基本个人信息”、“伴生个人信息”与“预测个人信息”三类。接着,邢教授认为个人应享有一定的个人信息财产权,以便于运用财产规则使个人信息交易流转起来。最后,邢教授以大数据交易为例,展现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实现机制。

腾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经济师刘建以“金融科技规制法律问题探讨”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需要关注到金融科技规制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待解,第一是金融科技规制的法律主体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规制(监管)主体,仅有类行政法规的宽泛性的授权,能否视同为法定主体还有待考虑。第二是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中金融科技行业未来的目标如何体现市场发展的包容性、前瞻性,要实现先进可控,服务能力强、减少风险,普惠民生、开放共赢等目标需要产业政策式的调控,如何把调控(规制)纳入法治轨道值得思考。第三是金融科技的行业如何监管的问题,到底是采取柔性还是刚性的监管、事前许可还是事后监督,行业自律的方式都有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完善有关规定,不宜突破法律规定。第四是金融科技发展的规划提出了要建立沙盒监管的目标,要实现此目标,需要对涉及央地监管事权的法律进行调整。

上海师范大学助理教授刘岳川以《金融创新的反身法治理模式》为题进行发言,从社会系统理论角度出发,分析了金融创新的反身法治理模式。刘岳川助理教授指出,反身法是贡塔·托依布纳提出的法律类型,其对卢曼提出的社会系统论进行了分解说明。卢曼认为社会系统由诸多子系统组成,包括科技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政治系统等。每一个子系统都有各自关心的价值目标,同时对其他子系统的目标不予重视,并且各自独立的系统还具有对外进行扩张的特性。刘岳川助理教授表示,基于社会系统论分析,其本身所提倡的一种治理模式是由每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内部进行自治。所以,法律系统需要在其他各系统内部自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由法律进行框架性的介入,从而促进其他子系统之间的商谈与协商,实现子系统内部的自我规制。并且,法律系统以及政治系统要防范其他系统之间的过度扩张,同时也要防范法律系统及政治系统自身对外部系统的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彦光博士以《个人金融信息的区分化保护》为题,从信息保护在民商事方面的区分及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概念区分角度,探讨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区分化保护路径。王彦光博士指出,金融信息保护应在民事和商事领域加以区分。其次,也要对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加以区分。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往往考虑供求关系及价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是存有刚性的需求,但在投机活动中,投资者往往不是最关心价格,而是关心价格的走势,投资商、投机商并非是基于刚需而做出的经济行为,其会参与到市场博弈的过程。王彦光博士表示,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时应该以刚需为判断标准。与之相应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上的区分,因为消费者是基于刚性需求而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所以消费者更应注重保护;而投资者往往具有投机和博弈心理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所以其在参与市场活动时便有了承担风险的心理预期,所以对其的保护程度应适当放宽。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陈兰兰讲了区块链和数据传输监管的问题,她首先提到区块链的三大特征,第一是链式和树状的数据结构,第二是多点存储的账本同步,第三是通过加密保证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与隐私。并结合金融科技公司区块链平台的数据跨链传输实务,提出央行在推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中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要求科技公司明确告知信息主体,第三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方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特定用途、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央行的规定是不是没有考虑到区块链上链传输信息的实践的情况?区块链跨链传输信息到底应该怎么样进行数据传输的监管?最后陈教授提出大家不仅要关注区块链,目前实务界非常流行的还有一个安全多方计算,也值得关注一下。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一位嘉宾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他对以上五位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对于邢教授把个人信息和民法的基础理论进行的分析和总结,张律师认为金融法实务的研讨会能把很多金融基本的制度都上升到形而上的角度里进行研究,是一个好的现象。另外上海财经大学宋晓燕教授曾把金融的问题上升到了哲学层面,而对于刘建院长谈到的金融监管的规则,张律师提出各位专家可以结合电子数据来研究一下金融科技。针对刘岳川博士谈到金融创新的反身法问题,张律师表示认同,他认为如何划分合法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界限是各国监管机构都面临的问题。对于王彦光博士的发言,张律师认为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确实有它的现实意义,王博士的发言给了很大的启发。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二位嘉宾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科峰律师,首先对邢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个人信息权“上升到法律概念很难,因为这个不好界定其复杂的客体和内容;目前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作为合法利益保护是妥当的,自然人据此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另外王律师提出,法律在解决与金融的关系、科技的关系的问题时,要找到自己的定位,法律最重要的是要发挥保护和规范作用,促进金融和科技等为人服务。法律的保守性意义在于,通过保护一种权利或合法利益,或者确立一种权利,提供人们一种稳定可靠的行为预期。作为法律人能干什么,我们也是要找到自己的位置,一方面参与法律的规范设定、制定,另一方面利用它本身的规则和处理原则来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三位嘉宾是贵州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进军所长,他谈了自己对大数据的看法并介绍了贵州大数据建设的基本情况。首先谈到了大数据探索中大数据的四个方面的应用;提出了目前面临的五个问题;介绍了贵州大数据如火如荼的建设情况及建设成就。使我们对大数据有了进一步思考并对贵州大数据建设有了更新了解。

专题研讨(下)

会议下半场由《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审、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石新中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袁达松以“金融制裁及其应对、反制的法律机制”为题展开发言:首先,其定义金融制裁,并认为穿透式、实质性制裁是美国进行金融制裁的新理论;其次,其指出关于被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如何应对,甚至是作出反制措施和立法的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俄罗斯的自有独立系统模式,该做法并不成功。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大多实行的阻断法模式。相比而言,我国立法于该领域存在大量空白;最后,其谈到新形势下的金融制裁更为复杂,且其他新型制裁还在研究阶段。

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杜乐总经理作出题为“数据中心的演进与技术展望” 的发言。他谈到数据流通实际上和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并就其发言主题介绍了交易中心对数据的确权情况,区块链、安全计算等新技术在数据流通环节中起到的作用,以及交易中心对数据的资产化等问题的探索。另外,他亦对数据流通在应用、新技术方面进行了展望,如今在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或者安全多方计算新技术的规制,其实就是通过坚持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这一原则,来保障整个数据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最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同时,谈到在数据资产化的问题和路径上的探索,数据的所有权和数据的使用权。初始数据的个人信息事实主体,基于数据经济环境的依存性,体现出人格化和财产化的双重价值实现面向。所以,可以赋予其基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权利。结合数据活动的目的和阶段价值需求,除了达成数据活动的规范功能,更重要的是达成对动态中的数据利益的合理配置功能,从而明确界定数据经济活动过程中数据从业者对于数据的地位和利益关系。另一方面,数据80%在政府手中,政府数据全民所有可能成为一种路径,未来通过权利备案和登记的机制,解决重要数据的应用。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许可以“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三重路径及其选择”为题进行发言,其针对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三重路径及其选择进行解读,具体而言:首先,第一重即为私法保护,其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是私法保护,并以英国1924年的土耳尼的案子进行举例说明;其次,第二重即为公法保护,基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我国目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最主要路径。欧盟的GDPR就是非常典型的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最后,第三重是基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路径,最典型的示例是即将生效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由于三种路径各有优劣,需要将三者结合起来,且路径选择上包括金融法结构、基于市场竞争的私人诉讼、私人执法、技术规制和公共执法。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何宗泽副教授以“智能投顾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研究”为题展开发言。首先,他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事件屡屡发生,但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者不多,原因归结于一方面是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审判激增会导致众多金融消费纠纷诉讼,从而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受我国息事宁人的传统法治思想影响以及财产隐秘的角度考虑,一部分消费者不愿意诉诸法律;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宽泛规定金融消费,他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即单独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条明细化以增强执行力度;最后,他谈到智能投资顾问依据大数据、算法向投资者推荐投资组合,在弱智能时代,智能投顾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时由运营商承担法律责任,在强智能时代,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造成违约或侵权,需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如投顾产产品的研发存在重大过失(超出普通人工投顾的一般过失),以及设计基金导流,应当由运营商与研发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研发者独立承担责任,类似于产品瑕疵的严格责任。如果算法、大数据获取错误,应当由研发者独立承担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志丹的发言题目为“欧盟与美国金融隐私信息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她指出我国信息保护立法的不足和欧盟与美国信息保护立法自身的优势,是其写作的主要原因。我国尚无统一的信息保护法,欧盟的GDPR和美国的隐私权法案等虽均有其自身优势,但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更适宜我国借鉴;其次,她谈到欧盟DGPR的出台对美国和中国而言易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对中国相关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巨大影响;最后,她认为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给予我国金融隐私信息保护四点启示:第一,完善数据保护立法,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第二,在立法中明确和加强信息利用主体的责任。第三,加强数据保护与流通的监管力度。第四,促进企业合规及自律制度建设,推进国际合作。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一位嘉宾是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区块链与数权法律研究中心牵头人林野丽律师,其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分别探讨了关于大数据时代的问题。在理论层面,首先,大数据时代的基础理论研究很重要且重要性可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其次,林律师介绍了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关于数权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并指出根据该研究,数权的性质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一项独立于人权、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数权主体是数据利益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乃至国家;数权客体是特定数据集;数权核心是共享权。最后,根据该理论,数权存在如下核心制度:第一,数据所有权制度;第二,用益数权制度,这一制度是解决数据所有与利用之间矛盾的一种方式,可以推进数据这项资源的配置最大化;第三,公益数权制度,公益数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数据所有者依法应当让渡特定数据利益给公共部门或公益组织。在实践层面,其谈到实践中对大数据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需求极为迫切,比如其一,大数据时代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金融信息;其二,在大数据共享的核心要求下,需要加快基础理论研究,以明确回应实践中的数据流动需求,比如大数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交易合规性问题;其三,结合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特点,要求加快理论研究回应区块链底层技术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区块链技术下块数据的传输与打包具体应遵循何种规则等等问题。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二位嘉宾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吕富生研究员,其谈到如下几点参会体会:首先,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专门规制,既有模式存在两大问题:第一,网络空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对传统属地管辖机制带来的挑战。第二,地方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执法经验相对不足,无法有效应对执法活动的复杂性;其次,关于个人金融信息的区分保护问题,信息主体针对敏感信息享有何种特殊权利,又需要对数据控制者施加何种特殊义务,既有的过度依赖收集使用时的“知情—同意”制度能否有效应对新技术,新业务对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最后,针对个人金融信息财产分配问题,其提出,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后,个人信息主体可在数据资本化过程中可以主张什么财产利益,又怎么实现该利益的问题就迫切需要解决。

参与该阶段评议与讨论环节的第三位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宝玲副教授,其谈到如下几个问题:首先,“金融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问题,是指金融交易中披露给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还是指投资者个人的金融交易信息?投资者是机构的情形就不受保护吗?我国还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从立法角度看,是否应当限定条件场合?其次,就“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先进行概念界定,应当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日本的做法是,先界定金融商品的概念,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就“有价证券”的概念界定有长达1.7万字以上的描述,并在第3条中就不适用该法的“有价证券”加以除外。因此就哪些属于适用该法的“金融商品”就很明确。在金融商品的概念基础上,来确定金融商品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比如储蓄因不具有投资性而不属于该法适用对象,也就不属于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的范畴(而是作为储户是储蓄保险的对象)。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经济法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袁达松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做闭幕致辞。

邢会强教授指出本次年会发言内容翔实,论理充实,研讨富有成效。然后,邢教授分析以前我们是从资金融通的角度来认识金融,后来我们是从风险的角度认识金融,直到今天我们又开始从信息、数据的视角来认识金融。接着,邢教授指出通过大数据我们对金融的认识更深刻,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也在与时俱进,金融业要处理好各方面的信息,它既要保护个人的信息,又要盘活数据资产,让它在流转、共享中增值。最后,邢教授再次强调研究金融法回避不了大数据的问题。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闭幕。

(撰稿:赵逸丹、任妍姣、黄贺琪、王炳文、马松、王嘉辉、吴潇、田伊铭、喻凯琳、张晓丹、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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