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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通过的《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作者:张茅    发布于:2013-09-22 10:38:54    文字:【】【】【
摘要:新商标法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四个方面:调整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对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四个方面:

    (一)调整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国际上申请和审查标准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规定一份申请文件注册范围可以涵盖多类商品,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了确权程序,限制了商标异议主体,有利于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二)对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明确界定并禁止了商标抢注行为。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和保护。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三)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是对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仿冒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减轻了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防止因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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