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护其技术秘密,最有效的方法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般有以下方式,一是在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二是直接与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
1)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内容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技术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技术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携带技术秘密“跳槽”到另一企业。
(3)合同期满的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三年)不使用该技术秘密。
(4)明确违约责任。
2)签订专门的协议书
企业可以直接与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工签订专门的《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指出员工所掌握的是哪些技术秘密,保密的内容应具体明确;要符合法律构成技术秘密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将本行业的公职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即使签订了即是秘密保密协议,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是义务。反之,支付员工技术秘密保密费是企业的义务,而要求企业支付技术秘密保密费也是员工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保密费是通过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来体现,这需要明确的约定,否则保密协议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在签订《保守技术秘密协议书》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真实,权利和义务对等。
(4)主要条款内容清楚。
(5)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一定时间内(一般三年以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用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董事、经理,包括经理以及执行经理职务的副经理。二是与单位签订保密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前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其本质是劳动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其自由择业权利的一种让渡。